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方式

身心障礙手冊之申請,必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經由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專業醫師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鑑定工具及檢查項目等判定申請人障礙情形是否合於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始據以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攜帶身分證(未滿14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及1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審並再核轉申請人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將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聽力障礙分級標準
雙耳聽力損失都一定要高於五十五分貝才符合申請資格。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資料如有錯誤,請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資料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