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助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服務內容說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499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872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872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628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872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628元。

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07年度為31,629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如全家人口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1份。
2、其他相關證明: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薪資證明、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等)。
3、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等。
4、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等。
5、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如有錯誤,請以各縣市社會局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