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補助

台北市輔具輔助

服務對象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並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
3.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4.其他:詳見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服務內容

1.本補助共計補助17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2.輔具項目按基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需先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3.由戶籍地公所核定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向戶籍地公所核銷請款。
4.臺北市社會局委託之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辦法

一. 申請核定

1.申請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www.dosw.taipei.gov.tw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4.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5.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6.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4-6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購置及請款

1.核銷請款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www.dosw.taipei.gov.tw下載)
2.戶籍地區公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經社會局專案同意改撥帳戶)。
4.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業務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請備齊文件後親自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無法親自辦理者須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由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資料如有錯誤,請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