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聽覺失能給付

申請聽覺失能給付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1.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

2.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本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3. 2次純音聽力檢查報告 (2次測試需間隔24小時以上)

4. 語言聽閾測試報告

5. 聽性腦幹聽力檢查報告

上述聽覺失能之失能診斷書及檢查報告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申請職業病聽覺失能給付者,除須作前述檢查診斷並取得失能診斷書外,另應具備下列文件,送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合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職業病「聽覺失能」診斷證明書,再連同失能給付申請書及下列書件一併送本局審查。

(1)作業環境噪音檢測資料 (含職前健檢)
(2)歷年健康檢查報告 (含職前健檢)
(3)作業經歷報告書

被保險人如確實無法取得第(1)項及第(2)項資料者得免附,惟須以書面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及曾經在那家醫院作過健康檢查。

資料如有錯誤,請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為準,謝謝。